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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860號 原 告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偉 被 告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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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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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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