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8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偉
被告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