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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景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既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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