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陳中觀
被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升降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第13條第4項約定「雙方合意倘因本合約而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