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鄧明峻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大陸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重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