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榮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1月6日),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3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