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
- 原告
-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童
- 被告
-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三、㈦關於「於112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1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112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