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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楊忠城

  • 當事人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被告 未給付原告第4期款新臺幣40萬元,故應給付原告。然原告 於訴訟中表示:被告就同一工程事件,另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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