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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37號

聲請發還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聲請人
林孟涵
相對人
張富程
相對人
立昇不動產經紀行
法定代理人
李佳靜
訴訟代理人
黃威任
相對人
富山立人理想家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蔡慶良
訴訟代理人
賴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原本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 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之111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損害 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確定,請求發還聲請人於該 件訴訟中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原本等語。經查,聲 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證查對無訛, 合於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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