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林孟涵
- 相對人
- 張富程
- 相對人
- 立昇不動產經紀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威任
- 相對人
- 富山立人理想家管委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良
- 訴訟代理人
- 賴金聲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原本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 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之111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損害 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確定,請求發還聲請人於該 件訴訟中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原本等語。經查,聲 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證查對無訛, 合於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