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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4,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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