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賀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志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志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