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 原告
-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群
- 被告
- 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均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
- 被告
-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之民事訴之聲明變更狀,其上記載「繕本逕送對造」,惟並未提出送達回證,因被告賴羽軍於辯論期日並未到庭,是否已合法送達尚不明確,又原告以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賴羽軍,惟訴之聲明並未修正,亦非合法,請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及提出準備書狀到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