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 原 告
-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群
- 被 告
- 伊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均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
- 複 代理 人
- 蕭世駿律師
- 被 告
- 賴羽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151,131元」,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項關於「151,131元」、「15113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1,6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