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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杜米嵐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峰騏
被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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