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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李琁隆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李琁隆 被 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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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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