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 原告
- 李琁隆
- 被告
-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