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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79號

給付維修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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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璇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879號給付

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7萬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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