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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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傅居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