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郭妙俐

上訴人
品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澤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紫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296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