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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郭妙俐

原告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遵
被告
簡銘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1月22日變更為陳威廷,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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