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娃娃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益
- 上訴人
- 巫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 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正吉、郭長庚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