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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陳學德

  • 被告
    林尹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尹茹 叡奇冷飲店即張慧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逸勤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3,7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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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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