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被告
- 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24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9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