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5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王麗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