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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0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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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仕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周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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