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 原告
- 茆羿笙
- 原告
- 茆妤亭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茆家豪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燕
- 原告
- 莊秀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詳格
- 訴訟代理人
-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