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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張閎勛
被告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 110年度中補字第326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正,該裁定已 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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