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林瑪莉
- 當事人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4號 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雲漢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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