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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范綱育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17號原 告 劉傳達即吉臣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趙晊成律師 被 告 范綱育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家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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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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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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