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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被告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岳文煜
送達代收人
范馨予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力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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