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岳文煜
- 送達代收人
- 范馨予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力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6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