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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8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佩怡

上訴人
即被告
上益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上益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晟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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