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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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