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佩怡
- 原告陳進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陳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沂哲、葉沂凱、陳信彰建築事務所、義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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