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58號
- 原告
- 江崇均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