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71號
- 原告
- 戴宜亭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邑律師
- 被告
-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珮菁
- 被告
- 翔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耀輝
- 被告
- 黃茂盛
張煥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被告黃茂盛、張煥政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黃茂盛、張煥政之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4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