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㈡原告於調解期日提出之委任狀委任人為法定代理人陳清江,原告並未用印,即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既原告為法人,則委任狀應載明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蓋公司大小章方為足,併此敘明。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