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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訴訟代理人
陳暐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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