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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吳蕙玟

  • 當事人
    建鑫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建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啓東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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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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