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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新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勛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住○○市○○區○○○路00號11樓

           (義品法律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萬519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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