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943號
- 原告
-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 原告
- 顥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雯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何慶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