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59號
- 原告
-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宸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志暉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