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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郭妙俐

原告
京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佩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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