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倪聿謙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住○○市○區○○路00號7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珍即昶發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42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