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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倪聿謙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住○○市○區○○路00號7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珍即昶發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42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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