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陳添喜
- 當事人騰井工程行即黃騰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31號 原 告 騰井工程行即黃騰緯 訴訟代理人 黃家烽 黃德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萬1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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