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56號
- 原告
- 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玉麒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婷
洪維拓
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湘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621元(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402,089元,惟原告於民國11年4月11日具狀減縮聲明請求更正如上),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