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舜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舜良 尤金鳳 林舜從 陳美秀 廖巾葦 豐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羽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建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