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舜良
- 即被告
- 尤金鳳
- 即被告
- 林舜從
- 即被告
- 陳美秀
- 即被告
- 廖巾葦
- 即被告
- 豐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羽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建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