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尹南鵬
- 相對人
- 武繡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因該委員會遭國稅局裁罰新臺幣(下同)34,670元,另因支付萬利會計師事務所查帳費48,000元,合計82,670元乃該委員會執行職務過失之損失,應賠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具狀陳稱民國100年當時社區主委非其擔任,且聘任會計師協助查帳係經開會決議所進行,本案並無調解意願等情,有相對人民事答辯狀在卷可憑。則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及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