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國小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