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朱博義、魏伯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朱博義 被 告 魏伯丞 陳韋任即陳廷釗 柯俐羽 訴訟代理人 施幸慧 被 告 林敬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列「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為被 告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匯款金額。」,嗣於訴訟進行中查明上開帳戶之持有人均為被告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乃於民國111年4月6日具狀補正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之姓名為「魏 伯丞、陳廷釗、柯俐羽及林敬復」(見本院卷第149-159頁 ),並於111年6月28日具狀更正聲明為:「①被告魏伯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7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陳廷釗應給付 原告8,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告柯俐羽應給付原告11,59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④ 被告林敬復應給付原告17,9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23-22 5頁)核原告前開訴之聲明之變更,符合前揭規定,自應准 許。 二、本件被告陳廷釗、柯俐羽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6日至5月1日間遭真實不詳姓名之成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投資為由加入「環遊世界夢想櫃台」群組並下載一款APP操作,說明購買依APP上虛擬地標物所示金額、到期時間、獲利%數,想投資金額做購買,購買時會出現一組匯款帳號,依匯款帳號匯入金額,待合約時間到後可依當時購買金額給予獲利,使原告不疑有他,分別於❶109年4月24日上午11時8分轉帳11,590元至被告柯俐羽 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戶內;❷109年4月26日下午4時37分、109年4月27日下午7時19分轉帳36,137元、17,916元至被 告魏伯丞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帳戶內;❸109年 5月1日下午7時33分轉帳6,741元至被告魏伯丞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戶內;❹109年5月1日下午12時19分轉帳8,249元至 被告陳廷釗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帳戶內;❺109 年5月1日下午7時30分轉帳17,916元至被告林敬復所有之000000000街口帳戶內。致使原告因而損失98,549元,被告並因此獲有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揭金額等語。並聲明:①被告魏伯丞應給付原告6079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 被告陳廷釗應給付原告8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告柯俐羽應給付原告1 15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④被告林敬復應給付原告179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陳廷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林敬復以:伊也是下載同個遊戲平台,想透過該遊戲平台投資賺錢,伊和原告同樣也是受害者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魏伯丞以:伊也是透過和原告一樣的方式使用該遊戲平台,期間一共接觸到三種相同類型APP(寵物街、錢鼠、富 豪圈),甚至還跑去銀行貸款90萬來投資,孰料APP突然關 閉,伊的錢也都回不來了。此事前業經原告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0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了,伊也是被害人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柯俐羽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及書狀陳述略以:伊4月時經由不認識的LINE網友推薦玩環遊世 界,本身也是玩家、受害者,嗣後被平台刪除資料,平台消失,伊也不知從何追究起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 。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者,須以受益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因而致他人受損害為要件。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如係因自己之行為增益他人財產,此種財產變動是否「無法律上原因」,自應由原告舉證。亦即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㈡本件原告固以係直接匯款至被告等人之帳戶為由,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惟按因給付而受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當事人,應由給付關係決定之,例如在「指示給付關係」,應認為同時存在二個基礎關係:指示人與領取人之原因關係(對價關係),及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原因關係(資金關係,或稱補償關係)。被指示人補償關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人)給付。指示人與領取人間、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得否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應各按其原因關係是否具有瑕疵(不成立、無效、撤銷)以為判斷。原告既前於調查程序中自承伊係分別於109年4月26日至5 月1日間透過一區塊鏈遊戲名稱為「環遊世界」遊戲平台, 向平台分別認購標的「英國倫敦大橋」、「馬來西亞雙子星」、「日本金閣寺」、「埃及金字塔」等商品,並由平台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轉帳帳號以供伊匯款(見本院卷第71-74頁),顯見上開 匯款均係原告受該遊戲平台之指示而匯入被告帳戶,本件客觀上自屬原告與該遊戲平台合意之給付行為,前揭給付關係自非無法律上原因,給付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該遊戲平台之間,原告無從逕對被告四人請求返還給付。 ㈢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因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詐騙而為給付,該匯入被告等人帳戶之款項自始無給付目的。惟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及調整因財貨之損益變動而造成財貨不當移動之現象,使之歸於公平合理之狀態,以維護財貨應有之歸屬狀態,俾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不致遭到破壞。故當事人間之財產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倘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可構成不當得利,不以得到受益人之同意或受益人有受領之意思為必要;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利得者是否善意或惡意無關,即利得者縱為善意,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仍成立不當得利。是受益人於受請求返還時,縱其所受之利益已因無償讓與而不存在,乃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之問題(民法第182條參照),對於不當得利之成立並不生影響。又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利得人為善意者,僅負返還其現存利益 之責任;所謂現存利益,係指利得人所受利益中於受返還請求時尚存在者而言;於為計算時,利得人苟因該利益而生具因果關係之損失時,如利得人信賴該利益為應得權益而發生之損失者,於返還時亦得扣除之,蓋善意之利得人祇須於受益之限度內還盡該利益,不能因此更受損害;另所謂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雖非僅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者而已,然仍以原形雖不存在,但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有增加,且尚屬存在時,始可認利得人就此增加之總額亦應為返還(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937號、第1600號及102年度臺上字第930號民事裁判參照)。而「環遊世界」於被告與其互動 過程中,提供簡短訊息說明網路遊戲中虛擬寶物取得之方式、流程及資料,並說明請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帳戶之理由,以取信被告,此與原告接受該遊戲平台之方式與流程要屬雷同,此有原告提供之環遊世界官方臉書截圖、遊戲官方LINE群組對話買賣資訊及被告柯俐羽提供之平台官方訊息文字檔、LINE訊息截圖,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235-239頁、第315-321頁),渠等亦應同為受詐欺集團所施詐受騙之相對人,就被告等人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因其均為善意受領人,僅須就現存利益負返還責任;而查本件被告等人亦分別於該平台進行買賣虛寶之交易,惟該平台已於109年5月18日遭經營者關閉,縱然被告等人縱就渠等帳戶所受領之款項與原告受詐騙匯款具有直接關聯性,惟因渠等復又再將該筆金錢甚至外加自身積蓄投入該遊戲平台中,皆因該平台關閉亦無從回收金錢並受有損失,故於原告為本件請求時被告已無現存之利益,揆諸前開說明,即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①被告魏伯丞給付60,794元、②被告陳廷釗給付8,249元、③被告柯俐羽給 付11,590元、④被告林敬復給付17,91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