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456號
- 原告
-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家瓏
- 訴訟代理人
- 趙秋蓁
- 被告
-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50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