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丁丞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500號原 告 富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丞禹 丁欽福 被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哲瑋即劉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9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