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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筱涵林筱涵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張偉玲即勁安綠能電動車
被告
吉迪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上午10時5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洪加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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