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張偉玲即勁安綠能電動車 被 告 吉迪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5日上午10時5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洪加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加芳